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发生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中国会计报 人气: 时间:2014-01-16
摘要:汇算清缴前后发生销售退回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冲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不影响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案例2:假设上例中,销售退回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甲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于2010年3月11日完成,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销售退回发生时,甲公司报告年度(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所以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退回当年的纳税调整事项。虽然企业不调整2009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但是对于该销售退回的未来影响(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调整减少40万元),企业应该在2009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其性质与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相似,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要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案例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00-160)×25%],将案例1会计处理中的(4)分录改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10万元。其余会计处理相同。

仍以例2为例,假设2010年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万元(未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则在考虑该销售退回的影响后,甲公司最终计算的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0万元(1300-40)。假设甲公司按年上交所得税,则2010年年末其当期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3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60×25%)315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调整事项,由于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账户结账后已无余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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