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前后发生销售退回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冲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不影响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报告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案例1:甲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商品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2009年年末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按照1%的坏账率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1月12日由于已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发生销售退回时,甲公司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22日。 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编制有关调整分录,然后调整报告年度(2009年)财务报表中有关的数字。 编制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调整销售成本: (3)调整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234×1%)2.34 (4)调整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额为:(200-160)×25%=10 (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调整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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