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那么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损失? 例如,某企业因火灾原因毁损一批原材料160000元,该批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00元。收到各项赔款15000元,残料入库2000元。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多少?答案有两个: 第一个答案: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43000元。 第二个答案: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70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言外之意就是说,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例题,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第一个答案,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143000元是正确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确认为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贷:原材料 160000 (2)报经批准后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43000 假如上例中的原材料是因为被盗发生损失,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贷:原材料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00 (2)报经批准后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0200 由此可见,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不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确认为损失处理;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不应作为损失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