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目前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需要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需要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1)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机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税务机关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2)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以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税务机关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纳税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中有对应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申报,并根据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已办理纳税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中无对应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的,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进行税收风险评估,纳税人有正当理由的,消除风险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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