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的方式。但目前一些核实征收企业对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掌握的不是十分准确,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从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置看,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内容比较细,分1张主表11张附表(详见国税发〔2008〕101号《通知》),但平时预缴的申报表只有1张(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自2014.07.01日起废止。),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除减除营业成本外,还可以减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部分,在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还可以减除减免的所得税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等有关规定,其中: “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收入,包括: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同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对该资金规定专门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并且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具备增值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上一年或者以前年度形成但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亏损额,下同),即:弥补期限未超过五年的亏损额。 “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 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的所得税额”是指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税额;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免税收入”与“减免所得税额”反映的法定内容不同,采取的扣除形式也不同,二者不能重复填报,即不能将“免税收入”项目的免税额再填入“减免所得税额”的项目内。 纳税人必须认真核对所要填报的项目金额是否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以免出现多扣或者少扣,给国家或者企业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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