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和反映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本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的债务损失数额。 2、有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即《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但是如果不符合这三项条件,那么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 (6)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第二十三行“罚款支出” 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的在生产经营过程因为违法、违约而被有关机关和部门课处的各种罚款支出。本行数据为“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所反映的各种罚款支出的合计数。 需要指出的,纳税人在填报本行时,无须将税法上规定的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行政性罚款剔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种行政性罚款应该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4行填报反映。 二十四、第24行“非常损失”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火等),主要是反映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本行的数据来源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的非常损失数额。 2、相关政策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的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时,应当将其中所包括的增值税等税金一并考虑转为非正常损失,并实现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非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五、第25行“其他” 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的除处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以及非常损失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当年计提的各项准备金等。该行的数据大体上相当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全年发生额减去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以及非常损失之后的余额,再减去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何以减去各项捐赠支出呢?这主要是考虑到捐赠支出扣除额计算的特殊性,并且各项捐赠支出也应当通过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和反映。 二十六、第26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纳税人应当填报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该行的数据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到。其计算公式为:“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第27行“资产评估减值”+第28行“其他”。 二十七、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其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二十八、第2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其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二十九、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本行的数据来源于本表第30行、31行以及32行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期间费用合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期间费用是对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归并,只要符合总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三十、第30行“销售(营业)费用”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其数据与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表》中“销售(营业)费用”行的数据一致。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在填报本行时必须首先明确销售费用的含义。“销售(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2)销售佣金是企业销售费用的合理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即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可计入销售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的条件:其一有合法真实凭证;其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其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十一、第31行“管理费用”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本行的数据可以根据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表》“管理费用”行进行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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