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最重要的5个文件(完整版)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劳动法库 人气: 时间:2016-06-03
摘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5、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为此,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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