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西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 1、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基础上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负为9%,)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3、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稅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各类税目扣除标准高于全国。比如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休假路费补贴扣除标准等。 契税 免征。 消费税 只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征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奖励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金,此项扶持比例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此年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予以财政返还。 金融政策 1、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投资企业自有资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受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按拉萨市招商引资现行政策,允许在边境贸易中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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