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试点法规 算企业“税”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文清 朱飞龙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法规解读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海
  法规解读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共性特点是“境内关外”,即国境以内、关区以外。国境类似“一线”,即货物进入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里并没有实际进入国内市场,而是在海关的保税监管下,按照税收政策不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线”内销是海关对监管边界的一个俗称,指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后的货物未直接出口而是销往国内市场,此时才算正式进口,即进入“二线”需要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关税〔2016〕40号文件针对的是区内加工贸易的货物。所谓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一般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进口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为成品后再复出口到境外。
 
  财关税〔2016〕40号文件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即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出区发生内销情形的,可以对关税的征收根据有利性进行选择申请,既可以选择按“一线”进境时,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同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又可以在“二线”内销时,按照制成成品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但不需要缴纳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两种方式下,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原规定照章征收。
 
  案例解析
 
  某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A汽车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8日保税进口一批料件折合人民币100万元,经过生产、加工后制成品(车用继电器)计人民币130万元。原定计划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因国际市场价格不容乐观,A企业改变原计划,于2016年10月8日经“二线”售往国内市场。假设该批产品所用的10项保税料件的平均关税为2.6%,成品关税为10%,海关总署公布的2016年10月8日最新缓税利息率为0.36%。根据财关税〔2016〕40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在申请内销国内市场时关税的缴纳可以有如下两种选择。
 
  选择一:按实际报验状态,即按成品(车用继电器)征收关税。
 
  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30×10%=13(万元),不需要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选择二:按对应进口料件的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
 
  应纳关税=100×2.6%=2.6(万元);
 
  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26000×30×0.36%÷360=7.8(元)。
 
  两种申报方式比较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A企业可以少缴关税和关税税款缓税利息103992.2元(130000-26000-7.8)。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上述选择,综合考虑进口料件和成品的关税税率差异、加工后成品的增值情况,通过综合测算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从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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