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资料送学员怎样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上海黄浦区的一家咨询服务企业,2006年4月18日,聘请税务专家帮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自查。在审计过程中,税务专家提出如下涉税问题。   其一,2005年初公司通过对社会招生的形式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的操作方法》...
  上海黄浦区的一家咨询服务企业,2006年4月18日,聘请税务专家帮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自查。在审计过程中,税务专家提出如下涉税问题。

  其一,2005年初公司通过对社会招生的形式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的操作方法》、《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以及《年底会计结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缴》等主题的短期培训班20期,取得培训收入358万元。公司按咨询业务收入的适用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17.9万元。税务专家认为公司多缴了营业税。

  其二,公司在2005年8月~12月间,将本公司开发的软件作为会议资料赠送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共赠送了500套。税务专家认为,公司应将赠送的软件按当期同类软件的销售价格每件600元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三,为了开发公司的咨询业务,委托了部分下岗职工作为兼职业务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上明确,兼职人员按销售总额的5%提取销售佣金。2005年度公司支付销售佣金38万元并以工资的形式发出。但是,税务专家认为操作不符合税法的要求。

  对于以上问题应怎样认识和处理。

  其一,培训收入可按文化业缴纳3%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第五条对文化体育业的具体税目进行了解释: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这里的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税。

  对于既有咨询服务,又从事文化培训的企业来说,应当将两种收入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则按咨询业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其二,赠送软件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公司是生产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将本公司开发的软件作为会议资料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则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公司应将赠送的软件按当期同类软件的销售价格每件600元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你咨询公司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单位,自己开发的软件如果作为学习资料一部分,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视为营业税混合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其三,公司支付的佣金应当按劳务报酬处理。公司委托了部分下岗职工作为兼职业务员,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按销售总额的5%提取销售佣金。显然,这是一种劳务行为,这些人员未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公司2005年度支付销售佣金38万元是不能以工资的形式发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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