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数据应用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10]78号 2010-05-2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时,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各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各市统计局的数据有差异。经与自治区统计局联系,为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2008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详见附件。2009年的相关数据待自治区统计局明确后再予以公布。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各市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应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算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附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