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征税有理为什么落下“骂声一片”?我们还应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才能拯救新三板?

来源:中弘传智 作者:黄驰 人气: 时间:2018-02-05
摘要:前言 这两天关于征收(追收?)自然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和讨论热炸了朋友圈。一边是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只做不说、闷头行动,一边是新三板资本圈义愤填膺、高调回击,最令人奇怪的是税务专业圈,本来应该蹭热度及时站出来表个
前言

这两天关于征收(追收?)自然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和讨论热炸了朋友圈。一边是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只做不说、闷头行动,一边是新三板资本圈义愤填膺、高调回击,最令人奇怪的是税务专业圈,本来应该蹭热度及时站出来表个态,但税收大咖们都只转不说!

风头火势中冒着被骂的风险,简单剖析以下问题:

  • 征税的是什么所得?

  • 征税有理吗?

  • 有理为啥还被骂?

  • 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新三板资本圈应如何“哭”?

为行文方便,先澄清一个概念: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到底算不算相当于金融商品的股票,抑或只是一般的企业股权,尚无明确官方定论,对此问题我们不深入探讨,为指代方便(不代表着正确),对此名词,下文统一以“新三板企业股票”代之。

一、征税的是什么所得?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大体包括两种情形:转让限售股,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简化起见,两种情形的具体内涵不详细展开。

对于这两种情形,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致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转让收入扣减初始投资成本后的转让所得,税率是20%,但特定情况下实际税负是17%(即难以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视同初始投资成本为转让收入的15%);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应的,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也存在相当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新三板企业“限售股”(由于税收文件中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限售股”并无明确,此处仅仅是权宜性地暂称之为“新三板限售股”)转让所得、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

近日网络上所展示的若干追讨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个税的案例的税局文件(图片)中,并未清晰显示是针对新三板企业限售股,还是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不过从新三板市场的现实情况(投资门槛500万,新三板企业股票增值有限、转让不易),估计目前能实际征到税的主要还是新三板企业限售股。

二、征税有理吗?

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的政策简单概括如下:

(1)现行政策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规定

(2)在没有免征的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一般规定,即自然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六条中:“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则上”比照之,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也应区分两种情况:转让限售股和二级市场买卖所得,前者征税,后者免税。

国务院的《决定》是否能作为征免税的文件依据?

从一般的税收法规政策的创设和执行实操来看,在有了国务院的《决定》后,往往都需要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专门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才能据以执行,也就才能在实践中生效,但这也不是绝对,实操中也曾碰到过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的文件来征税的情形(如,对于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的分红是否仍免征个税的问题)。

那为什么国务院2013年就出台了《决定》,5年了,财政和税务部门仍然没有出台配套的税收文件?这是个好问题,也是个敏感问题。确切的具体愿意不得而知,或许是因为懒政,或许是有别的考虑。

(4)纳税地点、代扣代缴义务等征管问题的不明确,是造成实操中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未征税的重要原因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2月7日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公告”),受让方附有代扣代缴义务,标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则拥有管辖权。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并在证券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入库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此处的主管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入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遗憾的是,对于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除了没有明确的征免税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明确的纳税方式(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由谁代扣代缴)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这也是这几年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在实操中大多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原因,征管缺位!

那么,征税有理吗?

从上面的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基于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充分。

三、有理为啥还被骂?

如上所述,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依据是充分的,但过往征管文件的缺失征管上的懒政,导致了过往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实操中多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形成了非税收专业人士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误的、但却是普遍性的惯性认识。

在非税收专业人士普遍认为不征税的情况下,“突然”地加强征管,被认为是“突然”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税,也就不奇怪了。

而目前恰恰又是新三板市场发展面临极大困难的时候,不合时宜地加强征管,有理也被认为无理,有理也被骂也就是必然的了。

四、会哭的孩子有奶喝,资本圈应如何“哭”?

如上述及,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依据是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一味义愤地骂娘、上纲上线税务总局不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于解决问题未必有效,如何理性地提要求,或者更加现实。

1)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新三板企业股票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比义愤抨击更有意义,比维持模糊政策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需要在税收上加以明确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利得的主要问题包括:

  • 自然人从新三板企业分红所得(目前已基本得到明确)

  • 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机构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的增值税

  • 自然人、机构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的印花税

  • 基金(或类似机构)投资新三板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所得税

2)在明确的基础上,争取现实可行的对新三板市场的财税扶持政策

如,首先落实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具体可以争取明确: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限售股征税但可以扣除15%的成本、二级市场买卖则予以免征;自然人转让新三板股票免征增值税;基金(或类似机构)投资新三板企业所得豁免所得税等。具体的政策诉求需要根据新三板的特点深入研究确定。

其次,可以在参照上市公司股票的一些优惠处理的基础上,根据新三板的特点,研究提出有理、可行的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包括实际的免税,也包括纳税义务的递延等。

作者——中弘传智咨询集团税务合伙人 黄驰 

特别感谢

特别感谢新三板智库联合创始人罗党论教授约稿,并贡献诸多观点和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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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新闻】

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 地税局确认属实

  近期,国税总局、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的共识是:有相关税收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依照涉税问题处理原则,比照上市公司处理。可是,从已知案例看,地税部门并不这么理解。实际上,目前新三板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股权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

  近期,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针对新三板税收,个人投资者涉及的税种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对于新三板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何缴税,至今未出台明确的政策。

  目前市场共识是比照主板,依据是新三板税收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处理原则:“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不过,税务机关并不这么看。关于前述张姓投资者被征税一事,记者致电梓潼县地税局,并得到了答复。

  梓潼县地税局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同时,梓潼县地税局表示,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

  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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