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会计处理财税[2007]75号文件说比照财会[2004]11号文,财会[2004]11号文第(十六)条: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但对于2004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采取退税办法的情况下,企业首先应按规定计算商品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收到国家退还的2004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请问老师如果这样处理,“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不是贷记了两次了吗?实际收到退税的会计处理是不是不对? 答:请注意“但对于2004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采取退税办法的情况下”这句话,在这条规定中是以2004年为界区分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因此不存在“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两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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