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88号 1999-0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法规。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法规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法规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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