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署监[1997]594号 1997-7-1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转发你关,并请于8月1日以第65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实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各有关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直组织学习《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工强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管理办法制定的下列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进出广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对进出大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队工具的监客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对进出海口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对进出张家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客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对进出福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象屿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1997年7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