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一企业生产贵金属,现货在网上交易。为防价格下跌,该企业又在网上做“套期保值”,即购买同数量的跌票。如果价格下跌,套期保值赢利;如果价格上涨,现货盈利。去年由于价格持续上涨,该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企业将套期保值业务的亏损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税前扣除。请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部分亏损对吗?依据是什么? 解答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目前税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该企业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并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则可以依法在税前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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