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144号 2017-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保全白酒消费税税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380号文件发布)规定,对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及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四、省国税机关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强化征管措施,落实征管责任,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分析企业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白酒消费税核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税务总局推送的白酒消费税风险企业、风险点要及时认真组织核查。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对符合白酒核价条件而未申报核价,或未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申报核价,以及在申报核价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国税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附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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