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 2014-03-18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第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阿克苏地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不含别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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