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19号 2003-06-27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6]30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关于简并征期问题,经过2003年6月12日全省征管科(处)长会议征求意见,现明确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款在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可以将纳税期限简并为按季或半年缴纳税款,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为季后或半年后10日内,期限的顺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要求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的必须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采用该方式缴纳税款一般一定一年。税务机关受托代征的各种规费可与应纳税款一并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 四、已经实行税银一体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不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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