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纳税情况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外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若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有兼营纳税业务的,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凡实际从事应税活动的,应就该部分业务活动计算缴纳有关税收;若虽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无兼营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从事有偿业务的,应在发生应税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银行代表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的,可以按如下两种方法确定其收入:

    (1)凡能提供收费凭证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纳税,其中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进行的咨询业务,可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咨询收入,以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为代表机构的应税收入。

    (2)代表机构若不能提供确定的收入凭证以确定实际收入额的,或者无法采取适当比例核定代表机构收人额的,可以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方法计算征税。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方法计算征税时,又可依次采用如下两种方法:

    ①按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为基数计算,其公式为:

    应税所得额=收入额X核定利润率10%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②按照该机构的人员、工资等比例,确定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上述公式计算。

    2.保险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境内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活动,是公司整体保险服务的一部分,若其收入体现在保险费中,应按一定的比例划为代表机构的收入,并依法计算纳税。

    3.国际运输公司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规定。国际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运输各环节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业务活动,但如果外国运输公司的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有关协定或协议规定,由外轮代表公司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全部机构体现在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

    4.投资公司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专门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合作项目而从事和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但如果其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其本公司合资合作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的,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5.外国承包商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规定。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等准备性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如其公司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收入已按我国税法及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进行了征税处理的,可不再对代表机构进行征税;但若其除了上述服务业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这类服务,则这些业务应界定为应税活动。

    此外,税法规定,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等业务活动;但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仍应按规定征税。

    三、纳税情况的稽查

    对外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应征税,哪些可以免税,并指明可以采用核实征收、核定征收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三种方法计算应税收入额(所得额)。税收稽查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征、免范围的确定是否正确无误

    要想正确确定征免范围,首先必须清楚税法关于各项收入、费用的界定。就拿佣金来说,虽从定义上讲佣金即居间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但在实际中,贸易合同的佣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包含在商品买卖价格之内的,称为含佣价格,一种是按商品介绍成交额的比例单独计算收取的。我国税法就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价内或价外收取,不论其结算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也不论是由常驻代表机构收取或者总机构收取,都属于应税收入;而且由多方支付的佣金应合并征税。其他如“自营商品贸易”、“代理商品贸易”等在税法中均有明确界定。这些都是确定应税收入的依据。

    其次,应尽可能的查阅企业各项业务的原始资料,如合同、交易凭证、相互信传、银行账户记录等,以检验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报表等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变动状况。在正确理解税法和合理把握企业的业务活动之后,就可以对企业的征免范围的确定发表恰当的意见。

    (二)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及时缴纳入库

    应纳税额的计算牵涉到税率和应税收入,前者的稽查在前面已有述说,下面仅谈应税收入的稽查。

    税法规定,凡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回扣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立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应采用核实征收法纳税;若其虽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采用核定征收法纳税;若其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或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则由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法。在实地稽查中,一定要查清代表机构到底属于哪种情况,据以确定应税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从而判断其纳税计算是否正确。

    【案例】德国一家咨询公司承揽为其他公司提供在华市场情况的业务,该咨询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代表机构,并通过该代表机构常年为其他公司服务。该代表机构全年经费52万元。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代表机构不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无法正确区分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活动,而且其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服务,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凭证正确划分其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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