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这家咨询公司通过在北京的代表机构进行业务活动,因而这个驻京代表机构属于其在华的常设机构,我国要对该代表机构利润征税。由于经检查发现的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其盈利情况难以把握,按税法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的办法纳税。具体换算公式为: 业务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额×10%(核定利润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税率) 本案例中该在华代表机构的本年经费支出52万元(人民币),其应纳税额应计算如下: 业务收入额=52+(1-10%-5%)=61.18(万元) 应税所得额=61.18×10%=6.12(万元) 应纳税额=6.12×33%=2.02(万元) 根据得出的应纳税额2.02万元,税务机关即可查出该代表机构的纳税情况是否合法,若存在偷税情况,可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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