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纳税情况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外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德国这家咨询公司通过在北京的代表机构进行业务活动,因而这个驻京代表机构属于其在华的常设机构,我国要对该代表机构利润征税。由于经检查发现的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其盈利情况难以把握,按税法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征收的办法纳税。具体换算公式为:

    业务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额×10%(核定利润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税率)

    本案例中该在华代表机构的本年经费支出52万元(人民币),其应纳税额应计算如下:

    业务收入额=52+(1-10%-5%)=61.18(万元)

    应税所得额=61.18×10%=6.12(万元)

    应纳税额=6.12×33%=2.02(万元)

    根据得出的应纳税额2.02万元,税务机关即可查出该代表机构的纳税情况是否合法,若存在偷税情况,可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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