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稽[2000]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2
摘要: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复查面应达到已查结或处理完毕案件的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12号       2000-05-1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复查面应达到已查结或处理完毕案件的1%-5%。

  二、各地在此以前已组织的案件复查、回访工作应停止实施,统一按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各市(地)国税局必须将复查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局(稽查局)。下半年由省局统一组织复查,县(市、区)案件复查由币地自行组织复查,检查结束后向省局(稽查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省局确定的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已结案件和各类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

  四、案件复查工作可结合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工作一并进行,各地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力求适度均衡,尽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5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