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2]43号 2002-10-2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2]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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