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19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验《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6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将原《发票领购簿》上税务登记号划掉,写上新的税务登记号,由发证地税机关在更改处盖上公章,以此作为查验标记,凡未经查验的,一律不得发售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验《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194号             1999-05-2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精神,为配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核验《发票领购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均属此次核验范围。

  二、用票人除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持有的证件外,还应持有原《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验,核验时免收手续费。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将原《发票领购簿》上税务登记号划掉,写上新的税务登记号,由发证地税机关在更改处盖上公章,以此作为查验标记,凡未经查验的,一律不得发售发票。

  四、用票人新办证或更换新证的,应严格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为掌握《发票领购簿》的核验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核证报表的统计工作,各地地税局应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市局,代管局的报表由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汇总统一上报。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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