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121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及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3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做好年审的计划组织、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工作,各部门(流转税管理、征收管理、稽查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年审各项具体工作,此项工作于2004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2003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4年1至4月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3年度的年审工作。参加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年审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报送《年审登记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电子信息。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在5月征期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在6月征期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电子信息,各局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年审有关情况进行查询、统计(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年审登记表》采集汇总工作实施方案附后。 (二)对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仅报送《年审登记表》的纸质资料(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形成电子信息。 三、各局应切实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的辅导,利用年审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四、参加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报税数据是否完整,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是否发生过异常问题、比对异常的具体原因及如何处理的; (三)是否按规定购买、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和抵扣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抵扣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四)是否有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五)享受福利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产品、饲料、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否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 五、各局应对以下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问题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一)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企业;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 (三)以非防伪税控发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作为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 (四)民政福利企业。经研究,今年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与对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一并结合开展。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审核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合理安排市属民政福利企业的现场审核户数,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局会同相应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对民政福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可结合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一并进行)。参加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局自印)。对民政福利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残疾人员的比例;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3、是否有非生产性销售行为享受了优惠政策; 4、增值税纳税申报(抄报税)、税款缴纳及退税款的审批情况。 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一)2003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二)2003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4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三)2003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4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第(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八、对通过2003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各局统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内加盖“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 九、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年审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2003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年审政策宣传等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以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和《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六)一般纳税人年审总结、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4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采集汇总工作实施方案 2、《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登记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 7、《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7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采集汇总工作实施方案 一、采集范围及说明 采集范围:2003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说明:本文中所称的“纳税人”、“户”均为2003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本文默认年份为:2004年。 二、采集内容 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三张)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表 (三)企业工业、商业收入划分情况统计表及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其他凭证抵扣情况 三、采集及受理申报流程 (一)IC卡户: IC卡服务商根据市局要求制作年审表的纳税人端采集软件并在5月征期下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在5月份使用该软件填写三张年审登记表电子表格存入IC卡中,同时可通过该软件打印填写的报表(包括打印封皮和封底),也可以手工填写纸质报表。 6月征期IC卡户须携带IC卡和纸质报表到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进行年审登记表申报。税务局端使用IC卡厂商提供的受理申报软件受理IC卡户的纳税申报和年审登记表申报,将IC卡中存储的年审登记表数据传输到分局FTP服务器的目标目录(目标目录统一定为:\nsml\)。如果基层税务所无法连接到分局FTP服务器,可在所级服务器建立\nsml\目录暂存数据,待全部数据存储齐全后统一导入分局FTP服务器 (二)网上申报户: 网络申报服务商根据市局要求制作年审表的纳税人端采集软件并在5月份提供给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纳税人在5月份使用该软件填写三张年审登记表电子表格,同时可通过该软件打印填写的报表(包括打印封皮和封底),也可以手工填写纸质报表。 6月征期税务局端受理申报时,将纳税人填写的年审表电子数据统一传输至市局服务器纳税人对应的分局目录上。待全部数据存储齐全后通知分局将数据导入分局FTP服务器的\nsml\目录中。 (三)手工申报户: 纳税人在5月份填写年审登记表纸质资料,6月征期携带纸质审登记表到税务局进行手工申报,由税务局操作员通过市局下发的录入软件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年审登记表信息手工输入到系统中,由录入系统自动将纳税人的电子表格数据传输到分局FTP服务器的\nsml\目录下。 四、数据汇总 6月征期结束后,各分局使用市局下发的汇总软件将采集的纳税人年审登记表数据进行汇总(将分局FTP服务器\nsml\目录下每户纳税人的年审登记表数据文件进行汇总),汇总软件根据采集的年审登记表数据生成对应的两张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或凭证抵扣情况统计表。同时生成台帐。 五、其他事项 (一)5月征期各分局在相应厂商配合下对IC卡户和网上申报户纳税人端采集软件进行升级。 (二)5月份分局应将年审工作内容告知纳税人,并进行年审登记表的填写培训和采集软件操作培训。 (三)配置分局(所)服务器的目录。(在服务器上设置\nsml\目录)。 (四)分局在接收到手工受理软件后,应在开发厂商的配合下对前台操作员进行年审登记表的录入培训。 (五)纳税人端采集软件由相应厂商在5月征期前提供,税务局端受理软件由相应厂商在6月征期前提供(包括IC卡、网络和手工受理软件),汇总软件由开发厂商于6月征期结束后提供,各软件具体提供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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