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税二[1994]40号 1994-04-2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条款失效。 2.依据鲁地税发[1999]7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5月27日起第七条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级距表》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取得数月财产租赁所得计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财产租赁所得,可以将所得总额分解到所属月份,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离、退休人员所得征免税问题 离退休人员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免税的以外,其他所得均应按所属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集资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企业将个人分得的集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转为集资本金、债券或股份的,应先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条款失效]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期限和权限问题 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照顾。减征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层报市、地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含一万元)层报省税务局批准。按年征收的,按年报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报批。 六、[条款失效]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问题 对帐证比较健全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在计算其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时,其成本、费用和损失,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相应予以扣除。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的计税工资标准,由各市地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集体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七、[条款废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问题 个体工商户不能正确计算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仍采取附征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可参照省局确定的附征率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附征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级距表》附后)。 对交通运输业户仍采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附征率代扣的办法。其附征率为,汽车货运收入附征3%;50(含5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汽车客运收入附征2%;50马力以下拖拉机按收入附征1%. 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纳税地点和申报时间问题。 [条款失效]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雇佣单位和派遗单位在同一市、地区的,可由市、地区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地点;雇佣单位和派遗单位不在同一市、地区的,由省税务局确定其纳税地点。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在次月七日内申报,汇算清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规定》第三条(二)中所称“有效合同或凭证”是经派遣 (介绍)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合同或凭证。 九、[条款失效]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纳税地点问题 对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可由其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固定在某一地申报纳税。 十、《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件。 十一、《规定》第六条(二)中所称“有效、准确凭证”是指经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凭证。 十二、[条款失效]《规定》第二条(一)中所称“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在“八五”期间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发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二)中所称“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五项补贴、津贴。 十三、[条款失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征管问题,已大部分有了明确规定,各市、地应立即开展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按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缴,保证税款的足额入库。同时健全制度,加强征管,堵塞税款的“跑、冒、滴、漏”。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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