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214号 2007-08-02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原文已直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尽快按各金融机构储蓄网点的数量印发“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并最迟于8月10日前交由各金融机构并协助、敦促其广为张贴。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各金融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软件的修改及运行工作,在各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报道和宣传;协助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做好业务软件修改等前期工作,务必于8月15日之前了解各金融机构其业务软件修改后的试运行情况,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于8月14日将了解的试运行情况通过机关网页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以确保储蓄存款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三、有开通12366税收咨询服务台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要将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政策的文件精神直接传递12366服务台。 四、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在8月25日之前,将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政策生效后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储蓄存款利息税收入影响情况的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用FTP上传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利息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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