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90号 2007-12-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迅速做好宣传工作,辅导相关外贸企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和申报期限 (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三、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附送单证内容: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四)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外贸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提出。 五、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和《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6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中段“其中……核准延期期限应在次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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