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4]43号 2004-05-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在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中反映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即简易申报。 二、对“纯管户”年纳税额在150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84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具体明确为: 1、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和地处城镇或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纯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2、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共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3、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征收税款。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其它有关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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