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25号 2006-04-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CTAIS2.0版本运行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统一划分全省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国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局审核;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核;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核; 2、税前扣除审批金额、政策性减免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省局审批;300—500万元的(含3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3、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省局审批;30万元—50万元的(含3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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