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公路建设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地税农发[2000]17号 2000-08-26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城建部门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农发[200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33号)规定,公路建设(含城市道路拓宽延伸)引起的拆迁安置用地不在公路低限征税范围。据此,你市城乡建设局征用常青公司22.54亩菜地用于拆迁安置用地,应按当地适用税额缴纳税款。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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