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界限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第36号 1999-02-10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政策界限的请示》(丹地税农[199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下同)分立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业分立为两个独立企业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缴纳契税。 二、企业兼(合)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业兼并另下个独立企业或两个独立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的独立企业,被兼(合)并的企业已不再存在,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用的承受者缴纳契税。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企业的土地、房屋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承受者应按契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以上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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