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4]15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9
摘要: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管理和政策辅导,定期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报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补征相关税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4]158号       2004-07-0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对企业申报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建立相应的减免税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做好相关内容和数据的记录、统计和汇总工作。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管理和政策辅导,定期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报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补征相关税收。

  三、各分局对登记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相关统计数据,应按项目类别汇总后,于每季后的15天内以Email方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表式见附件)

  四、各分局已上报市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减免税项目,尚未经市局批复的,市局将不再审批;已上报总局的境外企业技术转让项目,待总局批复后执行。

  附件:

  1.技术开发项目减免营业税统计表(略)

  2.技术转让项目减免营业税统计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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