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4]158号 2004-07-0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分局应对企业申报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建立相应的减免税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做好相关内容和数据的记录、统计和汇总工作。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管理和政策辅导,定期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报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补征相关税收。 三、各分局对登记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相关统计数据,应按项目类别汇总后,于每季后的15天内以Email方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表式见附件) 四、各分局已上报市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减免税项目,尚未经市局批复的,市局将不再审批;已上报总局的境外企业技术转让项目,待总局批复后执行。 附件: 1.技术开发项目减免营业税统计表(略) 2.技术转让项目减免营业税统计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