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242号 2001-12-19 税屋提示——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做好2001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连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并逐户报市局认定。 3、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在不超过年度销售营业额收入2%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年度销售营业额收入0.5%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条款废止]关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的规定 2001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允许在每人每月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三、[条款废止]2001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其利息支出允许在年利率5%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宁波市地税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纳税人向有关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对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或者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份,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捐赠给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的部份,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捐赠给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且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的部份,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可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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