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87号 2000-06-0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各地上报的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局一律作退文处理。 二、鉴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对发生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企业应于2000年7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各市、地国税机关应于2000年8月15前报送省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10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三、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递交的申请报告,除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其当期和上年同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全套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本文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样表,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使用。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迅速将该政策传达到各外商投资企业。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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