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5号 1994-08-09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一文,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