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631号 2007-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批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石油分公司”)试行印制使用冠有企业衔头名称的单联发票,并由你局重新上报有关票样,以便省局下发各地备查。 二、你局要认真抓好中山石油分公司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尚未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前,要辅导企业完善日常财务核算制度、销售记帐流程和发票缴销手续以及相关的发票电子数据保存、报送制度;在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后,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督促检查。 三、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明确企业按期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格式包括购货单位、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7项要素。 四、你局应将中山石油分公司试用单联发票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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