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2]273号 2002-11-05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解决目前一些地区存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60号文件对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维持我省现在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管理格局不变。即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下载、清分、补录、使用等环节,仍然按照以前文件的要求和明确的职责,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岗责具体到人,各负其责。特别对专用税票的开具,要加强管理,严格按总局规定的范围开具。同时,要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和计算机开票数据的转换工作,杜绝电子信息与纸质票据不符的现象。 三、按时上传(或上报)各类信息和表格。各地应于每月8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以及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包括省内和省外)。 各地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之前,要使用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对错误信息要及时更正。每月10号省局集中检测全省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将检测出的错误信息放入省局网上(原定路径)。每月12号前,各地将省局检测反馈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更正后,上传到省局当月正常路径下,文件名为当月文件名前加“补”字。 每月20日,各地从省局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和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下发的本地开出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电子数据,该错误信息更正后与下月正常信息一道上传省局。 四、总局将对省局进行“四率”考核,为保证我省“四率”达到总局要求,省局将结合本省情况,进行相应考核。 五、各地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按总局国税函[2002]860号文件通知精神,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对实行人工挑过处理的退税情况,要有专项统计,包括挑过多少信息,审批退税金额等情况,以备查。2002年8月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应严格按照专用税票管理办法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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