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7]1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05
摘要:除电脑版普通发票外,如需跨地级市印制发票的,应征得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的同意,发票印制企业凭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填写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才能印制发票,否则,按私印发票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7]193号         1997-08-05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5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印制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发票的资格。

  印制电脑发票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查确定。未经批准,其他企业不得印制普通电脑发票。

  第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在取得资格后,要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同时要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将各项制度、规程和标准报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实行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制度,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保管、领用、报废、缴销等明确专人负责。上列人员应报地级市国税机关备案,未经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同意,不得更换。

  印制发票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发票排版、用料、打样、校对、监印、装订、检验,专人负责发票废品及边角料的销毁,有专门的发票承印车间,有专用票库,专人保管发票成品和半成品,并定期(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省国税局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税局统一供应,印制发票企业购买防伪专用品时,应凭申请购买的有关资料,到省国税局指定的供货单位直接购买。

  第五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凭地级市以上国税机关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方可印制发票,并严格按通知书规定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装订,做到服务质量高,印刷质量好,交货及时。运送发票时要做到专人专车,保证安全。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如需调整发票印制价格,要事先征得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同意。

  除电脑版普通发票外,如需跨地级市印制发票的,应征得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的同意,发票印制企业凭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填写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才能印制发票,否则,按私印发票处理。

  第六条 印制发票企业直接与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双方做好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

  第七条 印制发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国税局对印制发票企业承印发票的资格进行审核,保证印制发票的质量。对年审合格的企业每两年换发《发票准印证》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发票企业资格,并收缴《发标准印证》。省国税局委托各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未按规定建立印制发票、保管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制度;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成品、半成品;

  4、未按规定销毁发票废(次)品或因企业内部其他原因而造成流失的;

  5、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个人印制;

  6、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

  2、倒卖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有第八、第九两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取消其印制发票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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