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厦公积金管〔2022〕1号 2022-06-01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会议精神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阶段性支持政策施行期间,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逾期利息。 三、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原来提取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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