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91号 2009-5-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要按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规则填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管理台帐》(格式参见附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应重点审核计算加速折旧是否履行备案程序,《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列“税收金额”填列是否准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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