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89]浙政发33号 1989-04-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89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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