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浙嘉地税征[2001]207号 2001-6-22 市地税局各征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适应省局“税友2000”双定户管理模块设置的统一、规范、科学的要求,根据近年来行政区域调整、市区范围的扩大及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调查测算,决定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及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按附表《个体分行业三等九级核定表》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等九级中“三等”的划分范围为:一等为环城河以内;二等为环城河外、三环路以内地段以及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高新技术区范围;市本级范围内除一、二等地段外,其他均为三等。每等地段内再按繁荣程度划分为三级,合计为“三等九级”。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如汽车站、火车站周围的个体旅店业等,虽不属一等地段,但仍划为一等一级。 二、交通运输业中的个体货运、客运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次增加了吊车、电瓶车和搬运装卸三个行业。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原以定额6000元或2000元不等,规定了不同的带征率,现统一确定为1%。 四、征收方式确定为定额征收。即如果纳税人每月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补交税款;如果纳税人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则按定额征税。 五、具体适用等级一律以纳税人座落地门牌号码为准,纳税人有座落在不同等级的二个或二个以上门牌号码的,向高一级靠。 六、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税友2000”切换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对整体转换到“税友2000”的原个体工商户可放宽到年底前完成定额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调整后定额增减幅度较大的,各分局可用系数适当调整,但最低不能小于或等于原核定的定额标准。10月1日后新开业、变更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核定定额、确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附件:《个体分行业三等九级核定表》(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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