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影门票纳入税务机关监制管理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89号 2003-04-28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售票的电影院门票实行税务监制管理的请示》(荆地税发[2003]5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影院门票是经营文化活动中收取款项的凭证,不论其是电脑票或手工票,都属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电影院使用的门票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其他机关和单位关于发票的有关规定,应与税务机关的制度办法相一致。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迅即与未纳入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部门联系,并对原有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重新印制经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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