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2]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领购和缴销等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21
摘要:专用发票由设区市局(不含厦门)和省局直征分局向省局票证装备分局领购后逐级发放给各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给民航部门批准的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详见附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领购和缴销等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征[2002]18号       2002-6-2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对省局闽地税征[2002]12号文有关专用发票的领用和缴销等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由设区市局(不含厦门)和省局直征分局向省局票证装备分局领购后逐级发放给各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给民航部门批准的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如有调整,由民航华东管理局通知省局后,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民航部门批准在我省开具专用发票的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名单

  附件:

经民航部门批准在我省开具专用发票的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名单

  1、福建省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

  2、福建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3、福建省中国旅行社

  4、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5、福建外企航空服务公司

  6、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7、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8、厦门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9、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局售票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