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黄金提价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集字[1988]047号 1988-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1988年5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从6月1日起,黄金收购价格每两提高200元。为了保护各地发展黄金生产的积极性,对于黄金生产企业这次取得的200元的提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1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