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6]77号 1986-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长江沿线各省的税务部门对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征税时,适用税率不一致,有按3%征的,有按10%征的,执行中矛盾较大,要求统一明确。 据了解.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是港口提供多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有代理性质的服务,也有劳务性质的服务,具体很难划分清楚。考虑到目前港务部门经营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港务部门收取的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在征税时从宽掌握,一律按“其它服务”3%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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