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2]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9
摘要:《通知》第五条,要求确保资金保障。所列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2]1号       2022-4-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了《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贴项目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的项目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的时间退出实施。“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空岗信息补助”“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5项补贴,自2022年6月1日起退出实施。

  三、分类做好政策衔接。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在退出实施之日前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结束。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四、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切实加强各项就业补贴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严格按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严禁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资金管理、政策落实和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

  五、确保资金保障。指导清单所列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示范性奖补项目”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

  2.广州市院校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2

广州市院校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

  一、经办机构

  (一)初评机构: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对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建站认定、服务评估和年度绩效评估初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区人社局”)负责对辖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建站认定、服务评估和年度绩效评估初评。

  (二)复审、复评机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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