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国资发法规[2023]179号 2023-11-21 各省属企业: 《甘肃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7日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 2023年11月21日 甘肃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督促省属企业做好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强化对重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加强企业法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完善企业法律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应当支持总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和法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及时了解研究和组织处理案件。 第八条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案件管理工作,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法务部门具体负责案件的处理,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对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与法务部门沟通,并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流程,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案件的管理和处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制度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并明确省属企业各部门之间、省属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案件管理职责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规范案件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报告。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案情分析、证据收集、出庭应诉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发生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境外案件,或者被境外机构开展刑事或行政调查的,应当在确认相关信息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同时,深入开展法律分析、研判评估和庭审准备,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纠纷。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理,研究和完善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报省政府国资委进行指导协调。 同一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报共同的主管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对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通过提示函、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提示预警,扩大风险防范范围,遏制风险蔓延扩大,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要强化以案促管工作,要对已经结案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形成原因和问题所在,查找管理经营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制定配套措施。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剖析典型案例,提出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和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每年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省政府国资委将以年度分析报告形式对各省属企业案件报告及分析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 (一)涉案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涉案金额达到省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严重影响省属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案件。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重大案件处理机制,全力挽回或减少财产损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重大案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省属企业应当在15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等内容。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工作,法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工作的跟进和监督,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对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处理及时得当,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对在统计和分析报告或重大案件报送工作中存在不报、漏报、少报或瞒报情形的,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法治建设项目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一经查实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一经查实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兰州新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甘国资发法规〔2020〕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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