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意见 |
2012年2月2日 |
浙桐地税发﹝2012﹞4号 |
首段: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对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税友龙版—房产评税》中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对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请纳税人提出申辩理由,对纳税人的价格明显偏低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纳税人仍持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可采用争议处理程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
首段: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对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对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请纳税人提出申辩理由,对纳税人的价格明显偏低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纳税人仍持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可采用争议处理程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
2 |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
2011年12月1日 |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 |
第二条:桐乡市税务局现已对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
第二条:桐乡市税务局现已对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和写字楼、酒店式商业楼等非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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